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述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涵盖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和论述,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习近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要把这张宏伟蓝图由规划变成现实,到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兑现我们党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能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直接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 33 44695 33 14987 0 0 3839 0 0:00:11 0:00:03 0:00:08 3839安的根本举措。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法治上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可靠保证。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势头的根本要求。
习近平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要妥善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保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习近平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正如习近平所说:“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们还要为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接续奋斗。而要顺利实现现代化,法治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人类政治文明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因此,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保障。
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明确表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中,习近平特别强调了以下两点:
(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在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坚持党对依法治国领导的思想处于核心地位。他旗帜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政治保证至关重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离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就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失去坚强的政治保证。因此,习近平强调,在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这是关系依法治国方向和成败的重大政治问题。
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有人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不应坚持党的领导,甚至还有人别有用心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习近平指出:“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事实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本质上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便形成法律。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因此,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习近平告诫道:“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习近平在强调坚持党对依法治国领导不动摇的同时,又强调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他提出:“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政治保证。
(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和道路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习近平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就向国内外鲜明宣示了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取得历史性成就。经过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核心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根本总结,是我们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拓展这条道路。正如习近平所说:“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关于中国应该走什么样的法治建设道路,社会上有各种不同的声音。有人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主张走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其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针对各种噪音杂音的干扰,习近平明确指出:“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这是事关全面依法治国性质和成败的重大问题。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只能走自己的法治建设道路,我国的法治体系必须跟这个制度相配套。只有这样,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并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习近平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同时,也强调要抱着开放的胸怀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他特别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否则,只能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引上邪路。
三、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及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决定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会决定还同时提出了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的5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些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具体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及基本原则中,习近平突出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我国法治体系要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配套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的提出,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继承与发展。
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就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他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政治制度决定法律制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这个根本制度基础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就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配套,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也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可以看出,在这个国家治理体系,也就是在这套国家制度中,法律规范安排处于重要地位和关键环节。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和骨干,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效能,提高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能力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充分体现了他治国理政的战略眼光和远见卓识。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5项原则中,习近平除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等原则之外,还重点强调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项基本原则,并提出许多重要思想。
习近平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自的重要作用,以及在依法治国过程中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内在必然性。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必须一方面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同时,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为此,习近平提出:“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另一方面,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又必须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习近平强调:“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为此,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习近平上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思想指南。
四、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在这个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及与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习近平提出了如下重要思想:
(一)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习近平指出:“从这个战略布局(指‘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引者注)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至关重要的地位,以及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决定意义。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的总方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指引,它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战略举措,共同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如期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三大战略举措之一,对于确保“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落空,也就是确保到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奋斗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固然重要,它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着强大的发展动力和坚强的领导力量,但如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专门召开一次中央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对于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习近平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将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业向前发展。”这个论断形象地说明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这两个“全面”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重大战略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二者相辅相成,互相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法治保障。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靠改革。另一方面,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的关联性和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项改革都会对其他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每一项改革又都需要其他改革协同配套。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做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也就是习近平所说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都是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引领,服从这一战略目标,聚焦这一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三)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虽然是就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讲的,其实也道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内在联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他们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批评说:“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 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而要改变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要靠全面从严治党。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把党自身建设好,我们党才能担负起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重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核心,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依规治党力度,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一起来,为全面从严治党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形成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好局面,有力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
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它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习近平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任务,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作用及肩负的重要责任。
经过多年的法治实践,我国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不尊崇宪法、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崇拜权力、崇拜金钱、崇拜关系,大搞权权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一些地方和单位被搞得乌烟瘴气,政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这些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党和国家制度体系运行,冲击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造成了很多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更加凸显了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习近平强调,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这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尊法用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的前提,对于发挥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习近平指出:“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是否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去效法。如果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如果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因此,提出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要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要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连我们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和损害。”
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这项基本要求中,习近平把尊法放在第一位。这是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在那些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领导干部中,相当多的人是长期不学法、不懂法。各级领导干部或多或少也都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很不够,必须加强学习,打牢依法办事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基础。习近平提出:“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不能当‘法盲’”。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习近平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三)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提出的新要求。
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干部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才能更好地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务。这些问题说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习近平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总之,习近平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才能把全面依法治国事业顺利地推向前进。
(作者:张金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政治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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